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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宿州城区初中招生方案

【编辑日期:2018/5/13 11:20:23】 【作者:单位管理员】【来源:www.2222.net】【阅读: 】 【字体:

为确保2018年宿州城区初中招生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精神,结合城区义务教育实际,制定《2018年宿州城区初中招生方案》。

一、指导思想

义务教育招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确保城区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学习,促进城区义务教育和谐健康发展。

二、学区划分

(一)一初中招生范围为整个城区。城区小学毕业生可选择作为第一志愿填报。

(二)二初中寄宿班招生范围为整个城区。城区小学毕业生可选择作为第一志愿或第二志愿填报。

(三)其他初中招生学区划分如下:

1、西南片区(九中、一初中胜利路校区、五中、八中、九中皖北千亩园校区、十一中通济校区):北沱河以南、沿淮海路向南至浍水路向东至铁路以西的城区。

1)一初中胜利路校区:银河一路以南、淮河路以北、人民路向南至胜利路向西至磬云路以西的城区。

2)五中:淮海路以东、铁路以西、浍水路以南的城区。

3)八中:北沱河以南、人民路向南至胜利路向西至磬云路以东、淮河路以北、淮海路以西。

4)九中皖北千亩园校区:淮河路以南、淮海路以西的城区。

5)十一中通济校区:北沱河以南、银河一路以北、人民路以西的城区。

2、东北片区(十一中、一初中南翔校区、二初中、学院附中、矿建中学、沱河初中):北沱河以北、沿淮海路向南至浍水路向东至铁路以东的城区。

1)一初中南翔校区:北沱河以北、铁路以东的城区。

2)二初中:北沱河以北、铁路以西的城区。

3)学院附中:北沱河以南、淮海路以东、浍水路以北、港口路以西。

4)矿建中学:北沱河以南、港口路以东、东沱河及东外环路以西的城区。

5)沱河初中:东沱河及东外环路以东的城区。

三、学区审核

(一)审核时间:5月下旬。

(二)审核办法:根据学区划分,对城区小学毕业生的学籍、户籍及家庭住址等情况进行审核,以确定学生升初中学区。

四、招生批次

   (一)第一批招生学校:一初中、九中、十一中。

(二)第二批招生学校:二初中寄宿班。

   (三)第三批招生学校:一初中胜利路校区、五中、八中、九中皖北千亩园校区、十一中通济校区、一初中南翔校区、二初中、学院附中、矿建中学、沱河初中。

五、志愿填报

   (一)西南片区的学生第一志愿可填报一初中或九中,东北片区的学生第一志愿可填报一初中或十一中;则第二志愿可填报第二批招生学校或所在学区的第三批招生学校;第二志愿填报第二批招生学校的,则第三志愿必须填报所在学区的第三批招生学校。

(二)第一志愿也可直接填报第二批招生学校,则第二志愿必须填报所在学区的第三批招生学校。

(三)第一志愿也可直接填报所在学区的第三批招生学校。

六、报名工作

   (一)报名时间:6月下旬。

   (二)报名办法:由学校填写《2018年宿州城区初中招生报名志愿表》、《2018年宿州城区初中招生报名登记表》(纸质和电子形式),统一到区教体局报名。

七、录取程序

(一)第一批招生学校录取

1、如第一批招生学校志愿填报人数多于该校的招生计划数,则采取电脑派位的方法确定学生录取名单。

2、如第一批招生学校志愿填报人数少于该校的招生计划数,则全部录取到第一批招生学校。

(二)第二批招生学校录取

1、首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该校的学生,如填报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则采取电脑派位的方法确定学生录取名单;如填报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则全部录取。

2、第一志愿填报该校的学生录取完成后,如仍有招生计划余额,则继续录取第二志愿填报该校的学生(第一志愿填报第一批招生学校但未被电脑派位录取)。如填报人数多于招生计划余额数,则采取电脑派位的方法确定学生录取名单;如填报人数少于招生计划余额数,则全部录取。

(三)第三批招生学校录取

第一志愿直接填报第三批招生学校的学生,连同未被第一批、第二批招生学校录取的学生,一并录取到该学校。

八、招生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区初中招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各校要提高对招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广泛宣传招生政策,确保今年城区初中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二)规范招生行为。一是平行设置班级,不得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等。二是严控班级学额,不得出现大班额现象。三是不得组织入学测试,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民办学校招生要遵守国家政策,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不得超计划招生。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2018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