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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8/1/8 9:52:40】 【作者:单位管理员】【来源:www.2222.net】【阅读: 】 【字体: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巩固我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整体提升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在总结研究、实地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7年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根据此标准,启动实施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极大改善了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效推动了各地义务教育办学质量的提升。《办学基本标准》是为适应义务教育新的发展形势和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而修订,是对《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提升。各地要抓紧组织义务教育学校对照新标准查找不足,“一校一案”制定学校达标规划。

二、《办学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各地要根据本标准,在分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区域总体规划,积极启动推进新一轮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争取用5年时间,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办学基本标准》规定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学基本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本区域的规划进度表。各市实施办法和规划进度表请于2018年6月底之前上报省教育厅。

三、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办学基本标准》的实施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各地要切实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与中小学布局调整、薄弱学校建设、寄宿制学校建设、初中学校建设等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加强学校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评估考核制度。省组织对各市、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五、省教育厅2007年颁布的《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教基﹝2007﹞15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27日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公办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管理、督导和评价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第三条  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二、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普通中小学规划设计与建设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第五条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高压电线、长输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通航河道严禁穿越或跨越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医院太平间、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加气站、气源调压站、化工厂、烟花爆竹厂、公共娱乐场所及公安看守所等毗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第七条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并在校门前设置减速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  学校有独立的校园,有围墙。普通中小学校场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和道路广场停车场地等。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2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5平方米。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协调。

第九条  学校规模适度。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应按城乡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及建设规模、居住人口及出生率等,相应确定办学规模。

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小学、初中各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小班化教学。

三、办学条件

第十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场地,有满足教学需要的音乐、美术、体育、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施及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等。

(一)校舍

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后勤及生活用房。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小学不低于8.5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9.5平方米。其中:

 1.必配用房:

(1)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及相应的辅助用房等。

教室:包括普通教室、机动教室、选修课教室等。

专用教室:包括科学教室、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等。其中: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个以上。每个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个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公共教学用房:包括教师办公室、团(队)活动室、多功能教室及辅房、合班教室、图书室(馆)、学生活动室、心理活动室、德育展览室、体质测试室、室内体育用房、体育器材室及辅助用房等。

(2)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 包括行政管理用房、教研用房、网络控制室、安防监控室、社团活动室、卫生保健室、会议接待室等。

(3)后勤及生活用房:包括食堂、餐厅、总务用房、门卫值班室、配电房、厕所等。

2.选配用房:

(1)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史地教室(活动室)、数学实验室、综合实验室(中学)、演示实验室(中学)、远程教育室、录播教室、舞蹈教室、室内游泳池及相应的辅助用房。

(2)后勤生活用房:包括学生餐厅、学生宿舍、学生浴室、教工值班宿舍、室外厕所、地上地下停车库等。

(二)场地

普通中小学校场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和道路广场停车场地等。

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建筑物首层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的通道和小型活动场地,房前屋后零星绿地等。建筑用地根据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间距等因素确定。

体育活动场地包括环形运动场地、球类场地、固定体育器械场地,以及小学生游戏场地。

集中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小学自然科学园地或中学生物园地。学校绿地率不宜低于35%。

道路广场停车场地包括道路广场、机动车停车场地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三)体育活动场地与设施设备

生均体育活动场地面积,小学每生不低于7.7 平方米,初中不低于10.6 平方米。

18班以下小学应设2组60米或1组100米直跑道或者环形田径场一个。18班以上小学、24班以下初中应设2组100米直道田径场一个或者25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36个班以上初中应设4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在田径场内设置足球场,配备足球门。配备一定数量的乒乓球台。

小学和初级中学须按每6个班设置1个篮球场或者排球场。篮球场、排球场原则上不在田径场内建设。中心城区学校至少须按有关标准设置篮球场两个及直跑道(小学60米、初中100米)田径场一个。

(四)实验教学仪器设备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按照《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配备实验教学仪器设备。

(五)音乐美术器材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按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配备音乐、美术器材。

(六)信息技术教育设备

学校每个教室须配备多媒体设施并联网。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网络带宽以满足学校信息化应用需求为依据,乡村学校班均出口带宽≥5M,城镇学校班均出口带宽≥10M。学生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生机比8:1;教师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师机比1:1。多媒体网络计算机教室按标准班额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学校建有校园网络系统、校园监控系统(安防系统)、校园广播系统。

学校要按照统一规划开展智慧学校建设。智慧学校建设按照《安徽省中小学智慧学校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七)图书

学校要建有藏书室、阅览室,规模较大学校建有图书馆。生均藏书,小学25册以上,初中35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报刊和电子图书。每年生均新增(更新)纸质图书不少于1本。图书馆藏书分类比例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执行。

学校配备图书智能管理系统,实现智能借阅管理,学生阅读分析、评价。

第十一条  学校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国旗旗杆,国旗使用要符合《国旗法》规定。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四、师资配备

第十二条  按国家和省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制度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为学校配齐配足合格专任教师、心理健康教师、实验人员、信息化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及工勤人员,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新补充教师,小学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学校专任教师学科、年龄、职称、性别等结构合理。

第十四条  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1人以上;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0.9人以上。

第十五条  教师要按规定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职后培训,逐步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

五、教育教学

第十六条  学校应坚持立德树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各项工作均应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提供服务与保障。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核心素养,关注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分类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有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须按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科学安排作息时间,组织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须使用经国家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选定的教材。加强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坚持“一科一辅、自愿购买、无偿代购”的原则。

第十九条  每个教学班须配备班主任。班主任须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程》,负责班级管理,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协助各科任教师共同教书育人。

第二十条  学校须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认真贯彻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将思想品德教育贯穿管理和教育教学全过程,利用好校外资源,增强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开展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开展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违法犯罪。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的法规和文件。

学校通过体育课和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大课间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应根据国家课程计划,开设艺术(音乐、美术、书法等)课,开展课外艺术活动。其他学科及开设社会实践活动课程均应发挥各自的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艰苦奋斗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感情。引导小学生参加家务劳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学习自我服务;组织初中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和适当的生产劳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课外校外素质教育活动。发挥当地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站)、图书馆(室)、青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校外劳动基地、实践基地等校外场所的教育作用,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文化体育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及校外活动等应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共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切实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及其他随迁子女的教育工作。

学校应成立家长委员会,收集家长的意见、建议,方便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发挥家长学校作用,家庭和学校共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校本教研制度,组织教师集体备课以及互相听课、评课,开展形式多样的教研活动。发挥网络教研平台作用,实现资源共享,鼓励教研形式信息化、多样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树立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环境整洁、美观、有序。校园文化建设应注重教育性、科学性、特色化,校园文化活动内容丰富、形式活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性校园文化艺术、科技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运动会。

六、学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以现代办学思想和管理理念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发展;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和谐美丽,充满活力;依法办学,科学治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按规模内设分管教学、后勤等工作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机构职能和人员职责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校长任职符合《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依靠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和学校基层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发挥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等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建立和完善学校章程,实施依法治校。

学校须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须符合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年级组、学科组、图书室(馆)、实验室、多媒体网络教室、视听教室、卫生室、心理活动室、档案室及各种专用教室等都要有管理制度和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聘用教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机制,奖励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职工。禁止在职教师违规补课和有偿补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支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保护师生的合法权利。

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安排,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有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须按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对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生活设施和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落实学校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学校设施、食品卫生、消防、用电、危化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校园监控系统(安防系统)和与公安部门联网的设施,配备校园专职保安人员和必备安防器材,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财务室、档案室、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有专人负责管理。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均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应急预案,保障师生安全。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巡逻,节假日要安排专人值班、护校。要做好住校生的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每月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学校应制定并落实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走读小学生每天在校教学时间不超过6小时,走读初中生每天不超过7小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课后教育服务。

学校应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落实交通、禁毒、食品卫生、防侵害等教育,培养师生自护自救意识和技能。积极参与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落实校服、塑胶运动场(跑道)“双送检”制度。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实行随机派位、平行编班,不得设立重点班、实验班和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各类特长班。

第四十条  学校应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学籍信息化管理水平,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控辍保学机制、学生流失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责任制度。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七、学校评价

第四十一条  学校须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以课程标准、《中小学生守则》、《安徽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等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修养和社会实践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不得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升学率评价教育质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正确运用评价方法,提高评价的科学性。通过测试和问卷调查等方法,辅之以必要的现场观察、个别访谈、资料查阅等,采集数据信息。面向学生群体采取科学抽样的办法,改变统考统测的做法,避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第四十三条  学校须正确运用评价结果,发挥评价改进和激励功能。评价结果要作为完善学校管理措施的重要参考,作为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八、公用经费

第四十四条  依法落实财政投入,确保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随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五条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及时、足额将公用经费下达到学校,并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加大对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的投入力度,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使其尽快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九、附则

第四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教学点办学标准按照皖教秘基〔2014〕82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