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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埇桥区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干部职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7/7/4 9:11:25】 【作者:武小舟】【来源:www.2222.net】【阅读: 】 【字体:

各乡镇中心校、区直学校、城区幼儿园:

现将《埇桥区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干部职数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按照核定的内设机构名称和干部职数,对经教体局下文的现任校干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到位并上报任职文件。

二、长期从事校干工作,没有任职文件的,本次不在登记之列,需本单位干部职位空缺时,重新履行考察任命程序。

三、乡镇中心校副校长兼职某一学校校长的,只保留一个职务。

四、干部花名册填写顺序为规范后内设机构干部;现班子内有任职文件没有岗位的干部;党群、团队、工会干部(不重复填写,兼职的只须注明)。

五、认真填写《埇桥区教育系统学校规范后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情况登记表》,并于七月十日前上报纸质和电子材料(纸质材料交支教办),校干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上传邮箱852944188@qq.com。




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2017年6月27日





埇桥区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干部职数管理的规定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心校、中小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干部职数管理,提高学校管理工作效能,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参照埇编办2017〕1号《关于埇桥区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内容,现就全区中心校、中小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干部职数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幼儿园。

二、基本原则

1、精简高效。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类别和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干部,可实行一人多职、一人多岗的办法,尽可能压缩行政人员。

2、统一规范。按照“处室设置统一规范、职务名称统一规范、职数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明确学校内设机构名称、职务名称和职数。

3、因校制宜。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坚持“职位总数不增加、机构总数不突破、机构名称不改变”的前提下,鼓励各学校对机构进行整合,精简机构和职数。

4、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民主集中的原则。

1、乡镇中心校内设机构为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中心校校长负责全面工作;一名副校长负责教育教学,一名副校长负责后勤、兼职纪检、社会办学等工作;规模较大的中心校其他副校长的工作由校长进行分工。中心校内设机构为办公室(负责宣传、信息、日常事务),教务处(负责指导全镇教研、教育教学和师训、支教等工作),总务处(负责财务、统计、项目、安全等后勤工作。提倡校长带头兼课,其他人员必须适当兼课。三、学校的干部职数和内设机构

2、小学内设机构为校务处(负责宣传、信息、日常事务)、教导处(负责教学、教研、德育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工作)、总务处(负责财务、统计、安全等后勤工作)。不再单设政教处(德育处)、教研室。

3、初中内设机构为校务处(负责宣传、信息、日常事物)、教务处(负责教学、教研、德育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工作)、总务处(负责财务、统计、安全等后勤工作)。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学校增设政教处、教研室。

4、高中内设机构为校务处、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教研室。

5、学校党支部(总支)书记原则上由校长兼任,校长为非中共党员的,书记原则上由副校长兼任。

6、支部(总支)、工会、团委、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等党群类职位需按照有关组织条例、章程和规定设立。小学设少先队大队辅导员1人,中学设团组织负责人1人。乡镇教育工会设主席1人、少队总辅导员1人。区直学校工会设主席1名,原则上由校级干部兼任,工会会员较多的学校可增设副主席1名。

7、小学集团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设1个内设机构,但干部职数不变;副校长按照校区数+2配备,校本部中层职数按照表中所列标准配备,其它校区只设置中层副职,干部职数(以学生数为标准)1200人以下配备3名;1200人以上配备5名。

8、初中集团校副校长按照校区数+3配备,各校区中层干部职数按照表中所列标准配备。

9、公立幼儿园不设中层,6-9班设正副园长各1名;10班以上按一正两副配备。

10、宿州市应用技术学校、宿州市特教中心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要求

1、学校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实行统一管理,区教体局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的核定工作。核定的各中心校的干部职数即是工作人员的总数。学校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限额内,选任管理人员。严禁超编、超职数安排干部。

2、严肃纪律。确因工作需要,干部职数暂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可以以现行职数作为过渡,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加内设机构和中层职数。校级领导和中层正职原则上不得担任会计。

五、其他事项

1、本规定由区教体局人事股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