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埇桥区教育系统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校、区直学校、城区幼儿园:
现将《埇桥区教育系统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2017年6月27日
埇桥区教育系统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校干队伍建设,规范干部队伍管理,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深入推进教育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埇桥区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以选人用人促教书育人,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提高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育管理队伍,全面提高全区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二条 选拔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三条 学校校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学校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学生健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四条 学校校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其中,校长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具有学校党务和行政岗位工作经历。
(二)提拔任用为中心校长、区直中小学校长职务的,应分别具有本科和专科学历,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提任学校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学校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学校中层正职管理工作经历;提任学校副职的,应当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并且在中层正职岗位上任职满二年。提升中层正职的,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上任职满两年。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要从严掌握。 (公开选拔的校干以公告规定的报名条件为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六)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优秀教师直接提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五条 特教学校、应用技术学校和高中校长按照干管权限由教体局提名建议、区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任免; 其他区直学校、矿区学校、乡镇中心学校的正副校长、农村初中校长由区教体局党委考察任免。
第六条 区直各校的中层干部由学校考察任免;乡镇中心学校中层、农村初中副校长及以下干部由中心学校考察任免。
第七条 校管干部需要选拔任用时,由学校以书面形式向教体局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1),经核准后,由区直学校或中心学校启动选拔程序。选拔任用程序按照第四章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选拔程序结束后,及时向教体局备案,内容为:备案请示(见附件2)、考察方案、考察报告、公示材料、领导班子专题会议记录复印件。经教体局批复备案后,单位方可下发任职文件(任职文件样式见附件3)。
第九条 中小学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新任用的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
第四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条 工作准备
召开局党委会(校务会),研究确定民主推荐岗位、职务、参加推荐人员范围以及工作人员。会后,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准备,其内容: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册;推荐岗位、职务公告;民主推荐票;推荐干部要求;推荐领导干部会议上的讲话。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产生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的票数分别达到参加投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方可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二)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三)民主推荐由考察组负责人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召开推荐动员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独立填写推荐票(不得有其他人为因素干扰),进行个别谈话;可对不同职位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局党委(校务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一项重要条件。
第十二条 组织考察
(一)对确定的拟任人选的考察对象,由考察组进行认真考察。
(二)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三)考察程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要求考察对象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征求同级纪律检查部门意见。
(四)考察范围
谈话的范围为所在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民主测评的范围为所在单位教职员工。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
局党委(校务会)讨论决定校干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考察组负责人,根据考察报告(内容包括被考察对象的工作简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工作表现、优缺点)。逐个介绍职务拟任人选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局党委(校务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四条 按期公示 对拟任人选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章 校干任命
第十五条 对决定拟任职务的校干由局党委(校务会)指定专人进行任职前的廉政谈话。
第十六条 校干上岗前必须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测试。经测试合格后,按照干管权限形成任职文件。
第六章 公开选拔
第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须将实施方案报局党委,审核同意后,按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广范宣传:公开选拔岗位及范围、公布选拔具体条件、报名和竞争办法、发布公告,提高知晓率。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察。
第二十条 筹备竞聘试卷或演讲。
第二十一条 组织竞聘。准备考场、请考官,分数出来后及时告之。
第二十二条 组织面试。对入围人员进行面试。
第二十三条 核算总分。按照比例进行分值合算,并按分数确定最终入选名单,并实施定向考察,方法同上。
第二十四条 对拟任用人选实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无异议或虽有不同意见但经核实不影响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用(聘用)。
第七章 免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干部实行免职制度。校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干部考核中,教职工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
(三)由于身体原因,一年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校干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酝酿、讨论管理人员任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不准在校干选拔任免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拉帮结派,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个人服从组织,凡经研究进行工作调整,拒不服从的按待聘人员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末按程序提拔或末经教体局批准和备案提拔的校干,一律无效,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体局人事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