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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教体局关于印发《埇桥区中小学教师 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7/6/14 8:50:26】 【作者:单位管理员】【来源:www.2222.net】【阅读: 】 【字体:

各乡镇中心校、区直各学校:

现将《埇桥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2017年6月9日

 

埇桥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区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市教体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师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埇桥区公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是指为促进我区教师专业发展,组织开展的集中培训、外出培训、远程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校本培训等(含埇桥区教体局、埇桥区教师进修学校统一组织和各学校自行组织的教师培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埇桥区教育体育局是全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总体部署、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埇桥区教师进修学校是全区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区级层面的培训前期调研、培训方案拟定、培训师资选聘、培训教学管理、培训后勤保障、学员跟踪指导、实践基地建设、培训成果提炼等工作。

第六条  培训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具备资质的区内外教师培训机构,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教师培训。

第七条  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本校(园)教师区级以上培训对象的遴选、上报,培训学员一旦上报,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换。

第八条  参训学员所在单位要为学员参训提供时间、必要的经费和保障,督促或指导学员在岗研修,确保学员不因参加培训影响教育教学工作和正常待遇。

第三章  培训项目

第九条  “国培”、“省培”、“市培”及其他区级以上专项培训项目下达后,由埇桥区教师进修学校按照要求遴选人员参加。

第十条  区级教师培训由区教师进修学校根据教师培训需求,制定培训方案,经区教体局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校根据实际需求自行组织的外出培训,须经区教师进修学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要加强对各类教师培训项目的统筹管理,避免多头组织、重复培训。

第四章  外出培训

第十三条  区级教师外出培训由区教师进修学校制定培训方案,拟定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承办机构、参训对象,报区教体局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后,下发文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学校严格按照要求公开遴选参训教师,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埇桥区中小学教师外出培训登记表》,上报区教师进修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审批。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培训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增减。

第十五条  每批次培训由1—2名领导带队(局班子成员),对本批次培训工作负总责。配备班主任,负责培训纪律和安全教育、班级管理等工作。视情况选出组长若干,负责本组培训简报的编发、学员的生活和学习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外出培训期间,学员要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与培训相关的各项活动。培训结束时,每位学员都应撰写学习培训心得上交班主任处。培训结束后,要向所在学校汇报学习培训情况,并承担二级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每批次培训的工作总结、学员培训心得的汇编成册、培训成果的提炼推广等工作。

第十八条  外出培训期间,参训学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培训相关规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抽烟、接打手机、随意走动。严禁私自外出,严禁擅自改变路线、延长日程,严禁到培训地风景名胜区游览或绕道旅游,严禁任何形式的聚餐、宴请、娱乐。

第十九条  严格请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参加培训,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带队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严禁不打招呼、不经批准私自请假。

第二十条  各学校根据实际需求自行组织的外出培训,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参训人员,确定带队负责人和工作职责,填写《埇桥区中小学教师外出培训审批表》,报经区教师进修学校核准后组织开展。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准私自组织教师外出培训。外出培训期间,带队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明培训纪律,加强学员管理,严禁借培训之机组织与培训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区内集中培训

第二十一条  区内集中培训指“请进来”专家辅导培训、公修科目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或区教体局、区教师进修学校组织的其他专项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是教师培训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校教师培训台帐,按照要求、根据需求选派培训教师,教育、督促、考核培训教师,为培训教师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检查培训结果并组织培训教师开展校本培训。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期间,参训教师必须服从培训管理,自觉遵守承办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我教育,遵守培训纪律,服从管理,言行文明。按培训方案的要求,积极参加培训交流,努力完成培训任务,参加培训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严明培训纪律。严禁携带子女、亲属参加培训;严禁出现“替培”行为;严禁教师不按时参加培训,不履行请销假手续出现迟到、旷课、早退、无故缺席等现象。

第二十五条  规范请销假行为,学员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培训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参训教师请假须填写《埇桥区中小学教师培训请假审批表》,经所在学校审核后报区教师进修学校审批(乡镇中心校教师请假经所在学校及乡镇中心校审核报区教师进修学校审批)。因病请假需提供相关病例,严禁未经批准私自不参加培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级教师培训经费由区财政安排,经费标准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1.5%,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附加费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

第二十七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应加强对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培训经费由区教体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调研及方案研制、学员餐费、培训专家费用、教学及课程资源开发、场地设备使用、培训成果提炼及评估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参训教师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埇桥区区直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区财行〔2016〕83号)文件执行,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报销其他支出票据。

第二十九条  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培训经费的专项审计。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对在培训期间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服从培训安排管理的教师,当次培训视为不合格,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教师,以旷工论处,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培训对象审查不严,致使不符合培训资格的人员参加培训,一经查实,严格追究所在学校校长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培训期间不遵守相关规定,出现借培训之机私自外出旅游、娱乐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在培训期间违规违纪或违反培训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培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所在单位不予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单项培训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埇桥区教体局、埇桥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