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审批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的事项名称、承办部门、事项类型、设定依据、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批准数量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提供要求。
2 事项名称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3 承办部门
埇桥区教体局。
4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5 设定依据
承办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6 申报条件
7.1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2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7.3 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7.4 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
7 申报材料
7.1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7.2 申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可行性调研报告。
7.3 申办者的资格证明。
7.3.1 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
7.3.2 公民个人须出具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无违纪证明;
7.3.3 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7.3.3.1 本人简历,各历史阶段的职务、职称、资格证;
7.3.3.2 最后毕业学校的毕业证明、职称证明;
7.3.3.3 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任职的证明;
7.3.3.4 聘请外籍教师按有关规定办理。
7.4 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4.1 拟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章程(含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7.4.2 教育机构的运行机制、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职责。
7.4.3 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其他规章制度。
7.4.4 发展规划:教育机构3—5年内事业发展规划。
7.5 资信证明:拟办教育机构向审批部门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办学启动资金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6 校舍安全证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安全鉴定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7 学校资产证明:学校土地、房产有效证明文件,办公、教学用房的数量、面积、产权证明,教学仪器、设备名称。
8 承诺办理期限
≤90个工作日。
9 服务流程
见附录A。
10 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11 办理电话
3025718
12 特别程序
无。
13 收费标准
免费。
14 收费依据
无。
15 批准数量
该事项在本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不限制批准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