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审批办理的规范化流程和执行流程的相关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审批的办理程序。
2 办理流程
2.1 受理审核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登记并填写申请表;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出具书面理由。
2.2 审批
申报材料受理后,埇桥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并将许可决定转给窗口工作人员。
2.3 打证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许可决定,打印教师资格证书。
2.4 发证
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服务对象联系,将教师资格证交给服务对象,并出具送达回证或请服务对象核对和确认。
2.5 归档
服务完毕后,窗口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每项流程结果和相关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具体执行条款)集中装订成卷,确认签字加盖窗口公章后密封归档。
3 流程要求
3.1 服务事项应严格执行本标准,完成所有服务流程。
3.2 因服务对象责任无法反馈的,不适用于本标准。
3.3 归档要求执行《档案管理规范》标准。
4 监督考核
4.1 监督
执行《监督检查标准》。
4.2 考核
执行《评价标准》、《改进标准》。
办理规程及时间责任追溯流程图(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