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受理的事项名称、承办部门、设定依据、事项类型、服务流程、申报材料、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申报条件、批准数量等。
本标准适用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审批服务事项。
2 事项名称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3 承办部门
埇桥区教体局
4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5 设定依据
服务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6 申报条件
6.1 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6.2 学历条件:
6.2.1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2.2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2.3 申请初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1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6.3.1 身体条件: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6.3.2 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和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二级甲等;
6.3.3 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
6.3.4 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运用方面的要求: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中规定的直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在校期间已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并取得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不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须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 申报材料
2.1 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报名后由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本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员思想鉴定表》1份,《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1份;
2.2 身份证、户口簿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证明原件、学历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毕业生成绩登记表、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 、普通话等级证书;
2.3 小2寸照片2张,电子照片规格大小20K以内,像素114宽、156高,扩展名只能为JPG。
3 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见附录A。
4 法定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5 承诺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
免费。
7 收费依据
无。
8 批准数量
该服务事项在本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不限制数量。
9 服务质量要求
执行《服务行为规范》、《服务导询规范》、《服务过程运行规范》、《服务过程控制规范》。
10 监督与考核
10.1 监督
执行《监督检查标准》。
10.2 考核
执行《评价标准》、《改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