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与终止审批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与终止审批事项名称、承办部门、事项类型、设定依据、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批准数量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与终止审批服务提供要求。
2 事项名称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与终止审批。
3 承办部门
埇桥区教体局。
4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5 设定依据
承办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6 申报条件
6.1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学校变更或终止;
6.2 学校申请。
7 申报材料
7.1 申请分立、合并的,学校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提交学校分立、合并的申请报告,报告应说明分立、合并理由和实施方案,并附方案可行性论证材料;
7.2 申请变更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应由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提交变更的理由和方案等;变更学校举办者应提供:
7.2.1. 原举办者申请报告;
7.2.2. 新举办者承办报告;
7.2.3. 学校章程以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章程;
7.2.4. 新举办者资质证明;
7.2.5. 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及其简介;
7.2.6. 拟任校长、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拟聘教师名单;
7.2.7.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7.2.8. 举办权转让协议原件;
7.2.9. 财务清算报告;
7.2.10. 原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议。
7.3 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类别、地址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应由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提交变更的理由和方案等;变更学校举办者应提供:
7.3.1. 学校的申请报告;
7.3.2.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
7.3.3. 符合办学场所设置要求的证明材料;
7.3.4. 与变更内容有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7.3.5. 变更后的章程修正案。
7.4 申请终止应提供:
7.4.1. 举办者申请报告,说明终止理由;
7.4.2.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议;
7.4.3. 对在校学生的安置方案;
7.4.4. 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债权债务清理、清偿的情况。
8 承诺办理期限
≤90个工作日。
9 服务流程
见附录A。
10 特别程序
无。
11 收费标准
免费。
12 收费依据
无。
13 批准数量
该事项在本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不限制批准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