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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审批办理规程

【编辑日期:2016/11/16 16:15:50】 【作者:单位管理员】【来源:www.2222.net】【阅读: 】 【字体: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审批办理的规范化流程和执行流程的相关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的办理要求。

2  办理流程

2.1  受理审核

教体局工作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出具书面理由。

2.2  审批

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埇桥区教体局行政审批股组织专家实地评估,评估结果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根据会议研究决定,发放批准文件或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理由。

2.3  打证

工作人员根据批准文件,打印办学许可证。

2.4  发证

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服务对象联系,将办学许可证交给服务对象,并出具送达回证或请服务对象核对和确认。

2.5  归档

服务完毕后,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每项流程结果和相关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具体执行条款)集中装订成卷,签字并报科室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后密封归档。

3  流程要求

按照办理规程及时间责任追溯流程图(见附录A)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