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宿州城区小学招生相关政策宣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
第二条 合理确定片区范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片区范围。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第五条 方便随迁子女入学。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研究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
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就近入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越入学区域招生。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
(十一)落实居住证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五、《宿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15〕23号)
第九条 农业转移人口原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征地补偿权,在户籍迁移城镇后,依法保持不变。第十条 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户籍迁入城镇常住人口(以下称迁移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一)按户籍与居住地就近入学(居住地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租赁房屋且办理租赁登记的房屋所在地),与其他城镇子女平等享有就读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
六、宿州市教体局《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体基〔2016〕19号)
一、适用对象 本指导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中心城区,即不在埇桥区,而到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中心城区而到本市非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中心城区跨县区居住务工的人员。
七、埇桥区教体局《2016年宿州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埇教基〔2016〕20号)
第三条 招生要求
城区小学招生原则上要求“两个统一”,即适龄儿童户籍与实际居住地相统一,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相统一。如因特殊情况造成适龄儿童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相符的,应在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按照宿州市教体局《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体基〔2016〕19号)的要求,今年进城务工人员持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社会保险、住址证明等相关材料,其随迁子女可按就近入学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