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事儿中感悟教育的管办评
从小事儿中感悟教育的管办评
胡育安
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是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中国教育的新期许,也是对督导工作的新要求。督学可从小督导事件入手,以小悟大,逐步认清管办评分离的要义,才能在改革中定准位、履好职。
【督导发现】
初春,笔者到厦门市思明区区属某小学经常性督导,在检查课程表时发现,该校的课程安排,与区课程计划相比,一、二年级每周少开了一节英语课,多开了一节信息课。具体原因是:厦门市教育局对小学课程计划作了调整,不再要求一、二年级开设英语课,原从小学一年级起开设英语课的学校可根据师资配置情况,从地方与学校课程中继续安排实施,并逐步调整。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区是中心城区、经济教育发展水平较高等特点,在报请市教育局批准的前提下,同年下发了《关于课程课时安排的补充通知》。
《通知》要求区属小学在一、二年级继续安排每周2课时英语课程。该校就依据市、区两级的文件精神,结合英语教师偏少,信息教师偏多、偏强的实际,作了这样“逐步调整”的自主安排。
笔者还了解到,学校作出这个调整,没有向区教育局请示或报备。随后,笔者和学校相关领导就如何理解和执行上级课程计划问题做了沟通交流,形成了共识:对上级课程计划进行校本化实施,应该鼓励,但权限外的调整,一定要依规报批或报备,学校要处理好规范和自主的关系。经过协调安排,该校已及时把一、二年级的英语课调整到两节。
【问题分析】
该校在课程计划调整中,根据本校师资特点和“逐步调整”的政策导向,对一、二年级的英语课开设作了微调,对照市教育局文件是说得过去的,但用区教育局的文件衡量则不符。看似出现了矛盾,其实不然。
《通知》是在市教育局文件精神下制定的,且有请示,有批复,程序合法,内容合理,家长拥护。该校是区属校,应该执行区标准,该校的不妥之处是,没有按《通知》要求请示报批。因《通知》强调,“在课程统筹安排中,若有任何意见,可及时向区教育局一科反映”。对学校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同样适用。
另外,区域和学校之间的教育状况是有差异的,自主发展的方向也是不同的,因此,课程计划不能一刀切,过去的“大一统”造就“千校一面”的状况,就是教训。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学生发展需求和各校办学特色,在课程等方面大胆给学校放权,理想的状态是“一校一课程”,当然,必要的管理措施也要跟上。
【督学反思】
上述案例中,牵涉三个部门:教育局(政府)、学校、督导室。这三个部门在课程计划管理中权责不同。
教育局的权责主要是对中小学课程计划进行顶层设计,颁布实施,规范管理,适时修改,逐步放权,放管结合。目前实施的“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体系,就是政府课程放权迈出的革命性一步。区教育局在小学英语课程的设置上,因地制宜,作出了有别其他区的安排。市教育局“网开一面”,批准支持,在“放”的同时,对各区的报批、检查设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又较好地履行了“管”的职能。
作为学校,对上级的课时计划,首先是依法执行,依法办学是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其次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上级课程计划的框架内自主设计出符合校情的课程体系,做好国家课程的校本化实施。如超出学校权限,要报批,不能“先斩后奏”或“斩了不奏”,计划一旦批准,就应严格执行,并向家长、社会公示,实行民主监督,做到自主又自律。
作为督学,在课程计划督导方面,首先,应该“督”学校是否严格按上级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了课程,制订的校本课程计划是否合法依规;其次,要帮助学校提升课程理念和课程管理能力;最后,对开设的课程要配合有关部门适时进行科学的质量监测,不但要检测学业质量,还要分析影响质量的因素,最后达到开好的目的。
国家教育改革文件已明确,政府、学校、社会分别是管办评的主体,督学在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中位置在哪?边界不够清晰,值得探讨。
从督导部门的性质和其权责看,教育督导是政府管理教育的主要制度和手段之一,作为政府监督教育的行政部门,在督学方面,首先,就是代表政府监督学校是否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学校办学是否规范,这种“督”,是“管”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其次,要对学校的宏观发展或某项具体工作进行诊断并提出指导和建议,这就是“导”,可归属为“办”;最后,对学校要进行监测和评估,这就是“评”。“评”的主体虽然要过渡到社会,但并不是说,督学在“评”上可以不作为,在教育第三方评价市场不成熟时,更应肩负监测、评估职能,引领系统内评价,同时要成为第三方评价的推动者、监督者,只有系统内评价和社会评价完美结合,教育评价的权威性得到各方充分认可,教育评价市场才算成熟。
总之,管办评三个环节,督学都有参与,地位特殊,“管”和“评”在前台,“办”在后台,督学要立足“管”,提升“办”,突破“评”,做好统筹兼顾,有所侧重,而不是简单的把自身的几项职能分离。国家所说的管办评分离的指向,应该是指它们的主体权责相对明晰、分离,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协调,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因此,在这方面,督学担当的角色应是用积极的态度、专业的能力和创新的工作推动管办评分离改革,在建立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中发挥不可替代的协调作用,做一个有责、有为的新时代督导人。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6年03月29日 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