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职责,进一步推动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依据《安徽省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和《安徽省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督导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督导评估坚持导向性、发展性、科学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现代教育管理和评价的理论、方法,全面统筹现代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重点,发挥教育督导监督、导向、激励、调控功能,保障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定期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采取审核评估与实地督导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
第五条 督导评估主要围绕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摆位与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资源整合与结构调整、办学条件与发展水平等方面展开。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宿州市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体系》,督导评估的内容与标准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督导评估程序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向县(区)人民政府发出职业教育督导评估通知。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3个月内,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先进行自查,完成自查报告,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依据《宿州市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对各县(区)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同时,组织市督学和有关专家,对各县(区)进行实地督导。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审核评估和实地督导的结果,向各县(区)人民政府下达职业教育督导意见书,向社会发布职业教育督导报告。
第十一条 各县(区)根据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督导意见书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在接到督导意见书2个月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各县(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章 表彰与问责
第十二条 督导评估的结果主要反映各县(区)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总结各县(区)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与特色,指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设方向。督导评估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督导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对被督导检查单位表彰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表彰与问责机制,对职业教育发展和改革成效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发展职业教育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县(区)实际情况,制定县(区)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做好本县(区)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宿州市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