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报告必须载明举办者及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含场地、校舍、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要求与学校名称核准相同)。
3、拟投入举办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接受资产的数额、用途和资产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核准民办学校名称:举办者必须递交以下材料:核准名称报告,报告必须包括拟用名称、备用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范围和办学规模等。
社会组织应提交有效的机构法人登记证(指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事业单位代码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和单位简介。外地社会组织必须有本地相应管理机关的登记证明。
公民个人应提交身份证和户口本及其复印件,户籍地派出所或街道的政审证明(必须证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个人简历。非本市(县)个人,还必须提交本地派出所的一年以上暂住证明。
审批机关核准拟用名称:审批机关收到申办者上述材料并对材料和拟办学场所进行审核后,发给举办者名称核准通知书(样表附后)。
5、学校章程(适用宿州市教育局印发的指导性文本)。
6、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简明登记表(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及其每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地派出所或街道的政审证明(必须注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从事教育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教师资格证、校长任职资格证等)。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简明登记表及其资格证明文件,主要提交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专职人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主要指土地证、房产证、设施设备发票、资产评估报告等及其复印件。
9、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安全证明。
10、设立学校的可行性分析评估报告,要求按照相应类型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办学规模,逐条对照标准说明相应的办学条件等。说明文字必须符合已提交的各项文件材料。
11、联系方式须提供本地稳定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和电话。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不足可用复印件代替。
附表:埇桥区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
专 用 校 车 审 查 备 案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