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一、办学宗旨
1、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根据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开展多形式、多门类、多层次的培训教育。
2、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督查和审计。
3、面向市场需要、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为国家培养实用型、多技能的合格人才。
二、组织机构
1、教育机构有专职负责人,年龄在70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能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校长具备有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验。
2、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专(兼)职会计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三、师资队伍
1、有所开设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骨干教师应为该机构的专职教师。
2、每个专业至少有两名以上专职教师,各教学班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班主任,负责教学班的管理工作。
3、教师必须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其中从事技能培训的教师应具备所任专业课程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证书。
四、办学经费
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自筹,学校创办伊始,应有启动资金。其中文化类、艺术类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外语类不少于15万人民币;计算机类、琴类、武术类不少于20万人民币。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备
1、有符合教育布局要求的相对固定的、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办学场地,环境适宜。其中自有校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设置符合标准,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学生阅览室藏书城市不少于2000册,农村不少于1000册。
2、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申办计算机类培训的必须有两个40台以上符合标准的计算机室;申办琴类培训的必须有相应琴类设备30台(架)以上。有食宿的民办学校,宿舍食堂必须安全、卫生、舒适,水、电、卫生设施齐全,且有相关的许可证和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4、凡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时提交出让,划拨或租赁(借)用于教学活动的场地、房产、设备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等。
5、教学场所、实验场所及学生宿舍必须配备消防设施,严禁使用各类危房。
六、学校命名
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学校,凡拥有独立产权的教育用房800平方米以上的,且办学规模较大、投资较大的,可设置为宿州XX培训学校;凡拥有独立产权的教育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一定办学规模,教学设备齐全的可设置为宿州XX培训中心;基本具备申办条件的,可设置为宿州XX培训部。